“(株)GFC生命科学(以下称为“公司”)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与权益,顺利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投诉和建议,制定了如下处理方针。客户的信息是个人珍贵资产的同时,也是公司运营的重要资料。因此,公司在此承诺将在运营的全过程尽全力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通过网站公告。
公司制定了您可通过(同意)键或(不同意)键对于网站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或使用条款内容表示同意与否的流程,若点击(同意)键,则视为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公司将个人信息用于下列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有变更,将提前征求同意。
A. 姓名,账号,密码:确认注册会员意愿,防止不当使用服务,掌握链接频率,使用会员制服务所需识别个人信息流程
B. 邮箱地址,电话号码(确认是否收信):传达公告事项,确认本人意愿,确保处理不满等时顺畅的沟通路径,提供活动及广告性信息并提供参与机会,掌握链接频率或统计会员的服务使用率
C. 地址,电话号码:确保发送礼品与物品的准确配送地
A. 公司不相悖于您明确表示的拒绝收信意愿,传送具有盈利目的的广告性信息。
B. 公司将条款的变更、其他服务使用相关变更事项、全新服务/新品或活动信息、其他商品信息等,通过电子邮箱、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传媒等方法告知。此时,将遵守相关法令明确规定的事项及方法。
C. 公司为了商品信息指南等线上营销而通过电子邮箱等传送广告性信息时,将在电子邮箱标题栏或本文栏采取您能轻松识别的措施。
公司在无另行注册会员流程的情况下,可自由接触大部分内容。若想使用会员制服务,须输入下列信息。
A.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姓名,电子邮箱,出生年月日,账号,密码,性别,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收信与否,短信收信与否,服务使用记录,链接记录,收取客户的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电子邮箱)
B.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网站内的会员注册与公告板等
公司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目的后,将立即销毁相应信息。
但,对于下列信息,将以下列理由保存到明确规定的期限。
另外,依据相关法令的规定,有保存必要时,公司如下按照相关法令规定的一定期限保管会员信息。
有关消费者不满或处理纷争的记录:3年(电子交易等中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公司在原则上将在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销毁的流程、期限与方法如下:
会员为了注册会员等而输入的信息在达成目的后将移至另外的DB(若为纸张,则为另外的文件夹),按照内部方针与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的信息保护事由(参考保留与使用期限)保存一定期限后销毁。移至另外DB的个人信息,若非依据法律的情况,不用于保留以外的其他目的。
用户的个人信息若已过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则在保留期限结束日起5天内销毁其个人信息;若因达成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相应服务的废止、事业结束等而不需要其个人信息时,则在视为不需要个人信息处理之日起5天内销毁其个人信息。
对于电子文件形态的信息,使用无法复原记录的技术性方法。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规定,如下采取确保安全性的所需措施。
A. 个人信息使用员工的最少化与教育
指定使用个人信息的员工,限于担当,实现最少化,施行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B. 个人信息加密
用户个人信息的密码被加密保存并管理,只有本人知道,若为重要数据,则对文件与传送数据加密或使用文件锁定功能等,使用其他保密功能。
公司在为客户安全使用信息而尽全力。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负责人如下,将迅速且诚恳地回答个人信息相关咨询事项。
姓名:李鎬禎
所属/职位:部长
e-mail:hj.lee@gfcos.co.kr
电话号码:+82-31-5183-5551
信息主体可对在使用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管制等相关事项,咨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担当。
公司珍惜会员的意见,会员有权对疑问事项随时得到诚实的回答。公司为了与客户进行顺利的沟通,正在运营客服中心。
实时咨询与电话咨询只可在营业时间内进行。通过电子邮箱与邮寄的咨询,将在收到后24小时内诚实答复。但,在工作时间结束后或在周末及公休日,以翌日处理为原则。对于被盗用的个人信息,公司的处理措施如下:
1. 知道用户盗用他人的其他个人信息注册会员等时,将立即暂停对相应账号的服务使用或退出会员等采取必要措施。
2. 认知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的用户对相应账号提出暂停服务使用或退出会员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措施。
需要其他个人信息相关咨询时,请咨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大检察厅互联网犯罪侦查中心、警察厅网络恐怖主义应对中心等。
个人信息侵害中心 (http://www.118.or.kr)
大检察厅互联网犯罪侦查中心 (http://icic.sppo.go.kr)
警察厅网络恐怖主义应对中心 (http://www.police.go.kr/ctrc/ctrc_main.htm)
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执行日起生效,若因法令及方针而需追加、删除或更改变更内容时,将在变更事项施行7天前,通过公告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