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网站公布的电子邮箱地址拒绝利用电子邮箱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性装置擅自收集,违反上述内容时,将依据信息通讯网法受到刑事处罚,特此声明。
※ 关于信息通讯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法律
* 第50条之2(禁止电子邮箱地址的擅自收集行为等)
- 任何人都不得在表明拒绝收集电子邮箱地址意愿的互联网网站,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其他利用技术性装置,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流通违反第1款规定而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 任何人都不得将在知晓违反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用于信息传送。
* 第74条(罚则)符合下列各项之1者,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8条第4款规定,标示、销售或带着销售目的而陈列者
- 违反第44条之7第1款第1项规定,散发、销售、租赁或无端展示淫荡的符号、文章语句、声音、画像或影像者
- 违反第44条之7第1款第3项规定,反复让对方接触到诱发恐怖或不安的符号、文章语句、声音、画像或影像者
- 违反第50条第6款规定,采取技术性措施者
- 违反第50条之8规定,传送广告性信息者;违反第50条之2规定,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箱地址或将其利用于传送信息者
- 违反第50条之8规定,传送广告性信息者
- 违反第53条第4款规定,对已登记事项未进行变更登记或未申报事业的转让、受让或合并、继承者